第一章 总 则
一、为鼓励外地客商来盱眙投资,规范优惠、保护、服务行为,特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本规定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并结合盱眙实际制定。
三、本规定所称的外地客商是指来盱眙投资办企业、办事业的盱眙境外的国内外一切组织、单位和个人。
四、外地客商来盱眙投资范围,包括农业、工业、流通服务业、旅游业等一、二、三产业,基础设施、公益事业和科学教育事业,兼并、购买或租赁我县企业,盘活闲置固定资产及其他投资。
五、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,应因地、因事制宜,按照“三个有利于”标准和互利互惠原则,用足用活用好政策;省内其他市县更加优惠的政策,更加实在的保护措施,更加周到的服务办法,我县均可吸收借鉴。
六、外地客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可按不高于基准地价的40%收取出让金。其中,兴办科技型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,土地出让金的县留存部分允许在三年内分期付款。
七、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可采取年租金制,租金按不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50%收取。
八、投资基础设施、公益事业和科学教育事业,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土地使用费按不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70%收取。利用荒山、荒坡、荒滩的,土地有偿使用费五年内免收,五年后按省定最低标准收取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利用“四荒”,土地使用费免收。
九、承担债务式兼并、承包租赁的企业可按租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土地使用费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十、以整体收购、兼并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允许在交完土地出让金后一次性改变用途(不含房地产开发用地),不再缴纳土地用途变更费。
十一、外地客商投资兴办企业,其缴纳的增值税、营业税的县留存部分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第一年至第三年由财政全额返还,第四至第五年由财政减半返还。
十二、投资兴办企业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留存部分和个人所得税,第一年至第五年由财政全额返还,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财政减半返还。
十三、依法在荒山、荒地、水面上自行开发经营的项目,经营前五年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全额返还,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财政减半返还。
十四、投资兴办企业,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,由财政全额返还;耕地占用税由财政返还县留存部分;在经营前五年内,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等由财政全额返还。
十五、对外地客商减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、工程质监费不低于80%,免收自来水增容费,企业申请立项、报批、登记等费用属县留存部分只收工本费。
